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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方案

本实施方案旨在推动“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开展,增加

护理服务供给,满足多样化、差异化护理服务需求,并提升医

疗护理质量安全。具体工作目标包括建立健全“互联网+护理

服务”工作制度、服务规范、运行机制等,优化全省护理服务

资源配置,以及提升护理人员职业价值。

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方案鼓励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和综

合医院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并充分发挥优质护理资

源的帮扶带动作用。服务范围主要涵盖出院患者、高龄或失能

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孕产妇、残疾人、疾病终末期患者等行

动不便的人群。

具体而言,“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指医疗机构派出本机

构注册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

务”的模式为主,为特殊人群提供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需要有

上门护理服务需求,包括与基层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的人群。

为保证服务质量,本方案对服务主体和资质进行了明确规

定。试点医疗机构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备家

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

理服务”的护士需要在派出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至少具备

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且通过派出

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同时,提供气管切开护理等专

业性较强的专科护理服务项目的护士应当取得市级以上相关专

业专科护士培训合格证书。

总之,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引导“互联网+护理服务”健康

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服务,同时

也为护理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为了保障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服务项目应以需求量大、

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为此,我们制定了五类

服务项目,并对服务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

整。同时,各市卫生健康委可结合本市实际,扩充服务项目和

内容,但必须确保护理质量与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服务对象

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需提供输液等创伤

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超出常规护理

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均不得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方式

提供。

服务平台方面,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

术平台至少具备服务双方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

人员定位追踪、一键报警、延时预警、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

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群众满意度评

价等基本功能。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合作时,

应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护理服务、信息安全、

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及义务。服务过

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全程留痕,保证

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在服务收费方面,医疗机构上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可

以收取家庭护理出诊费,同时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护

理费用。家庭护理出诊费(每名护士每半日收取一次),价格

由派出医疗机构依据成本自主确定。护理费用执行派出医疗机

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另设项目和定价。

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要严格落实知情告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在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过程中,医疗机构和护

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护理行

为,恪守职业道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切实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要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相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医疗机

构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监管,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整改。加强对护士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能力和服

务质量,加强对护理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推动其职业发展。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解决问题,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其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其积极参与

和合理利用。

为了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关于

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同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准入退出

机制,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重点考核方面包括依法执业、技术能力、规范服务、医德医风

等。如果出现不良执业行为等情况,应及时终止其提供“互联

网+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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