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pdfVIP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24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解答

1.问:“五险一金”是否可以在开发间接费中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

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对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人员的“五险一金”作为工资薪

酬,可计入开发间接费。

2.问: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违约金、利息,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

算中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

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110号)第五条第(一)项明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纳税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利息、违约金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

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金额扣除。

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

土地使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

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收取代建服务费,且委托方拥有土地使

用权并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在工程完工后,房屋权属归委托方所有的,由于此

类代建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委托方之间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电梯维修资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允许计

入扣除项目金额?能否加计扣除?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第50号公告)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受让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

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

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全体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

由于电梯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与房地产项目

的建造没有直接关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具

体扣除项目范围,因此,纳税人缴纳的电梯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

应计入扣除项目金额,也不能加计扣除。

5.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大气污染物环保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

入扣除项目金额?能否加计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施工中排放的扬尘缴纳大气污染物环保税,根据《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扣除项目规定,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也不应列入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大气污染物环保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予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6.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

号)第五条规定,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饰

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对购入的可移动物品是否据实

不计入收入?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

8号)第五条规定,对可移动的物品(如可移动的家用电器、家具、日用品、装

饰用品等),不计收入也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对购入的可移动物品,原则

上按购入价(价税合计)剔除收入。如从关联方购入且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按物品公允价值(价税合计)剔除。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6707613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