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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0月31日,天一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宣判,在一审中,天一因贩卖6813本淫秽书籍,牟利近15万元被判处10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一出,网上舆论纷纷,许多群众声音认为此案判刑所依据的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所过时。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有了很大的进步,相比强奸、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等,针对这类意识形态的犯罪,人们的人性关怀、人道主义、思想意识已经变得更加多元,在法律意识进步、人权意识觉醒的情况下,也更能够更加理性的看待定罪量刑。
本论文旨在围绕天一传播淫秽物品这一争议案件,探讨该1998年司法解释是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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