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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第一篇: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分析

“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票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该轮在西

班牙港口塔黑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但是该船

并没有直接驶往伦敦,而是驶向了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

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

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依口头的约定直驶

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价格的下降都应该是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失。但是承运人辩称:提

单中载明规定承运人可以任意经由任何航线直接或间接到达伦敦。因

此,不负责任。?此案将如何判定?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在班轮运输或提单转

让时,它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的依据。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和性质

1.提单的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

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

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法律特征。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乃至整个国际贸易中的

核心单据,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⑴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

作为收据的提单在不同的提单持有人手中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

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

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

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⑵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作为合同证明的提单,在不同的

提单持有人手中也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

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

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

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⑶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就只能

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而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

人行使。

3.提单的性质。提单是有价证券。作为有价证券,提单既是物权

证券又是债权证券,同时它还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设权证券和缴

还证券。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

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发出要约的可能是承运

人,也可能是托运人。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

称为租船定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

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有四项

必须承担的义务,即适航、管货、不做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

发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四项义务,否则该

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因此,这四项

义务被称为“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义务要求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

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

物。

管货义务要求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

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

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但船舶在

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

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

承运人的第四项法定义务是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这项义务存

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托运人没有请求,

则无须签发提单。

提单在本案中只能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通常是在货

物装船以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

因此,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

第二篇:《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

案例一

滞期费计算纠纷案

某船东将船舶出租,从阿根廷装运袋装的玉米和蚕豆运到安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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