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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处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也称“质物”。;;①当事人适格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
④以书面形式签订。;禁止转让的动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依法禁止流通。目前我国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散见于《文物保护法》《金银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有指令性计划购销的物资、黄金、白银、外币、麻醉药品、剧毒品、国有企业法人闲置的固定资产或因关停并转需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资产(转让时应取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等。;禁止转让的动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二,因特定用途禁止转让。根据《民法典》第399条第3项规定,原则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的财产不得抵押,该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质押。;根据《民法典》第429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需要注意的是,质权人获得质物的占有,须依当事人双方设立质权的意思而进行交付,方能发生设定质权的效果,这里的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也包括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将财产出质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要想发生处分效果,须行为人享有处分权。
若行为人无处分权而将动产出质,即构成无权处分,除非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追认,否则出质人不能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是,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此时可以参照适用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即在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质权。;第一,出质人和债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
第二,出质人对质物并无处分权;
第三,债权人对于出质人无权处分的情形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第四,质物已经合法交由债权人占有。;第一,不接受禁止转让的动产作为质物;
第二,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同。现实中往往口头订立质押合同,而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交予债权人占有,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债权人并不享有质权。;第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情况下确保获得质物的实际占有,特别注意要排除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生活中债权人往往以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就会获得质权,而忽略了对质物的实际控制,允许质物继续由出质人占有。此时质权并未设立。;第四,须审查出质人对质物是否有处分权。以出质人没有处分权的动产作为质物签订质押合同的,最终会因处分权的缺失而无法设立质权,进而导致债权人的担保目的落空。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后,应当尽量让出质人提供其对质物享有处分权的证明材料,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一方面,这样做可以一定程度上了解质物处分权信息,排除无处分权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将来出现处分权纠纷时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协议,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设定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标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权利质权的客体不同,设定质权的法定公示方式也不同。
第一类,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该类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汇票设立质权的条件为:持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且须交付质权人。
仓单质权的设立条件为:存货人或持有人的“质押”背书、保管人的签章、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权的客体不同,设定质权的法定公示方式也不同。
第二类,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以该类中的权利设定质权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需要具备的条件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应收账款真实存在、办理了出质登记,三者缺一不可。;债权人须根据出质的权利类型仔细审查设立质权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在以汇票或仓单质押时,应注意仅订立质押合同而未进行“质押”背书,即便交付了有关权利凭证,也不能产生质权。另外还要注意“质押”背书的字样是否准确以及签章是否符合规范等。在以第二类权利出质时,务必进行登记,否则质权不能设立。+;;质押合同风险防控要点之三:一物多质的清偿;第一,在承诺转质情形,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以质物为质权人自己的债务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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