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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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文件

合人发[2005]209号

印发《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制度化、

规范化管理,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根据1997

年合肥市第56号政府令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

定》和合人培[2002]39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

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制

定了《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

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

道,根据1997年合肥市第56号政府令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合人培[2002]39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不含省、部属单位)及其它组织的种类各级在职专业技术人

员。

二、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

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

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重视其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

养。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是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必修课,其具体学习内容由

市人事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及人事部和省人事厅要求,

统一确定并公布。

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及本地区实际设定,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备案后,出台本行

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并公布。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年均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

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公共科目培训的学时由

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

时的1/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办法如

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

时由选派单位的上等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

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

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

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自学后,参加有关

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

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

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拟定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

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

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

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

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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