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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乐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释义见本合同重大疾病释义),我们将按照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
同累计已缴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下列规则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除本合同特定疾病保
险金约定外,本合同随之终止:
(1)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且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四十周岁,且被保险人首次患有该重大疾病时未满
六十周岁,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0%;
(2)除上述情形之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除您(指投保人,下同)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医院及专科医生均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
院及专科医生的释义为准。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释义的,我们仅按照一种重大疾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给付后本合同随之终
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对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且以给付一次为限。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重大疾病中的特定疾病(释义见本合同特定疾病释义),除给付上述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我们还将按照该特定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被保险人若为男性,特定疾病指肝部恶性肿瘤——重度或肺部恶性肿瘤——重度;被保险人若为女性,特定疾病指乳腺恶性肿瘤——重度或子宫恶性肿瘤
——重度。
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称特定疾病均以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释义为准。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释义见本合同轻症疾病释义),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该轻症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除您与我们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称轻症疾病均以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释义为准。
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轻症疾病释义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累计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缴费期数计算。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
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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