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文献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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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法》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是投保人,但就团体保险中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没有做明确的规定。有的法院适用保险法上的一般规定来审理有关团体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案件,判决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并不包括被保险人,但是此种审判结果可能会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即公平,有的法院占在弱势群体即被保险人这一方的利益,认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包括被保险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判决不一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有损于司法权威的现象,笔者通过文献回顾以及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问题。已有的文献就此问题分为两方观点,认为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包括被保险人的一方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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