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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城的绿化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
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把县城绿化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鼓励
和加强县城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水平;并
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
动,巩固园林县城创建成果。
第四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绿化
管理工作。县房管、林业、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
力的公民,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县城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
损害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城绿地规划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纳
入县城总体规划。
第八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
地总面积的比例留足绿化用地:
30%,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
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旧城改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其中按居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三)新建学校、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不低于35%,
改建的不低于30%;
(四)空气污染严重的企业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
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
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七)绿化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总面积占
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
o
第九条凡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
位在申办规划许可证前,需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附属
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查,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申办建
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需提交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绿地规划设
计图、绿化工程概算等资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
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图纸
图签处加盖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绿色用章)。
第十条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定标准,又确
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补建费用由建设项目单位承
担。也可按规定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补建。
第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的项目和绿化用
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设的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
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县城公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
面积的70%,园林建筑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0队
广场绿地率不低于50%,植物配置讲求以落叶乔木为主,乔灌
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
调美观,充分展示我县的历史文化风貌。
其他绿地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
及小品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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