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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郭婕
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
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
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
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
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
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
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
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
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
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
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医生赶到后,小
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年
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
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
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
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
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
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
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
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
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
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
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
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
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
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
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
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
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
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
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
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
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
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
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
为小佳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佳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
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
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
心的帮助小佳。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佳为开庭做好了
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
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
轻处罚;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120人员赶到
现场后,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3.
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
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
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
情节;7.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
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
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佳有期徒刑三年,缓
期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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