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安心逸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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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安心逸生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说明书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同)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的(第一级除外),

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为限。

意外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评定结果所对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给付比例+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

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第二级除外),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二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均为第二级,我们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我

们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所有累计已缴保险费的150%。

上述累计已缴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该意外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缴保险费乘以已经过且实际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计算。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的四(4)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自驾车车厢时起至抵达本次驾驶或乘坐目的地完全走出自驾车车厢时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4)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搭乘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起至完全走出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

门时止。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将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九(9)倍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搭乘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舱门时起至完全走出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舱门时止。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经专科医生诊断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将根据被保险

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日意外住院津贴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日意外住院津贴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实际住院天数以90天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实际住院天数以1000天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实际

住院天数达到1000天时,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第180天)经专科医生诊断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我们

将根据被保险人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入住天数乘以每日意外重症监护津贴给付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每日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0.1%,但最高不超过300元。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我们给付的意外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之实际入住天数之和以90天为限。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内(含第180天)经专科医生诊断须在我们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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