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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7月2日
地点:安和办事处保老维权工作室
原被告:原告彭建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建民
审判长:李思捷
审判员:张溦李劭申
书记员:周雨良
委托代理人:杨天元佟俊
委托代理人:王延博杨跃华
鉴定人:李雅潇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二)、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彭建华,委托代理人杨跃华、王延博是否到庭;
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杨天元、佟俊是否到庭;
(三)、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四)、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六)、审判长:请坐。
(七)、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彭建华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三)、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五)、审判长:下面我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思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微、李劭申参加合议,书记员周雨良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李雅潇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六)、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八)、原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九)、审判长:被告(或被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十)、被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当事人陈述:
原告当事人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
2、申请做伤残鉴定,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3、三被告互相承担连带承担责任。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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