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隋唐五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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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封建史学的成熟——隋唐五代史学

一、史馆制度的确立和唐代官修史书的成就

隋唐五代是中国封建史学的成熟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四百多年分裂割据之后,隋唐时期中国出现了空前的大统一。特别是唐代,经济繁荣,中外交往频繁,文化发达,为史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五代时期,中国再次处于分裂割据状态,但统治者重视史学的传统被继承下来,史学仍处于发展之中。总之,这一时期封建史学的成熟表现在多个方面,史馆制度的确立和大量官修史书的出现,就是其重要的表现。

1、史馆制度的确立:

①隋代的修史机构及史官制度:

隋朝建立后,结束了几百年的分裂割据局面。国家的统一,为史学的发展提供了条件。隋初,秘书监牛宏“请开献书之路”,隋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经过多方搜求,当时存放图书的“嘉则殿遂至三十七万余卷”,修史有了较好的基础,可惜一则隋文帝、炀帝对史学都不够重视;二则隋朝国运短促,大规模的修史还未及展开已经覆亡。隋代的修史机构,继承了北齐以来设官修史的传统,以宰相监修国史。但此时史馆制度仍未真正建立起来,宰相监修不过挂名而已。只有隶属于秘书省的著作曹,才是真正的修史部门。

这一机构始建成于开皇初年,主要撰修前代史、国史和采集民间歌谣,撰集成书。著作曹有郎、佐郎、校书郎、正字等,共14人(隋时人数时有变动,少时10人,多时达40人),国史撰修由著作郎主持。除此,还有修史臣和同修国史等。隋初由著作郎负责撰起居注、实录等,开皇十三年(593)后,以隶属门下省的员外散骑侍郎掌起居注。大业元年(605),减内史舍人4名,加置起居舍人2名。这是中国史官制度史上第一次设专职起居注官员,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古代的记注制度,是中国古代史官制度发展上的重要事件。它为国史撰修建立了一套官方史料系统,编年体实录、纪传体国史都是在此史料系统之上修撰写成的。这种记注制度被一直沿用到清代,对后代修撰前代史起了重要的作用。

隋朝虽有专职史官,但若遇有较大规模的编撰工作,还是会临时抽调大批才学之士参与。隋统治者对史书修撰控制较严,著作官的选任都很谨慎,选官标准前后也有变化。前期多为才学之士,后期则以皇帝身边的亲信大臣为主。

②唐代的史馆及修史制度:

唐承隋制,初期史官建置大体与隋同,只是略有变动,但唐统治者十分重视史学,唐初统治者在组织编撰前代史的同时,又通过史馆控制史书的修撰。贞观三年(629),太宗于禁内置使馆,隶门下省,以后史馆制度逐渐完善起来。开元二十五年(737)改史馆隶中书省。史馆成为撰修国史的专门机构,取代了原来著作局的工作。著作局不再负责史书的修撰,虽然仍隶属秘书省,由著作郎、佐郎分判局事,但已只是专门“掌修撰碑志、祝文、祭文”。著作局的官员如著作郎、佐郎等只有黄帝诏准参修国史,才能兼史职,到史馆修史。从此,史馆成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门下省的一个常设机构,国史修撰与一般文书的编撰有了各自不同的机构。

唐代宰相监修国史的制度进一步明确,成为定制。监修者均为中书门下三品以上长官。唐代宰相监修国史与前朝不同,有着明确的责任:首先是领旨接受修史任务;其二要负责选择修史史官,奏请皇帝恩准后,组建修撰班子,分授撰修任务,制定史书规模;其三负责确定体例,删断史事,有时要亲自参与撰写,当然史书体例的制定也可委托主要的史官来完成,但要由宰相负责;其四负责审定书稿,撰写部分论赞,掌握褒贬大权;其五史书撰写完成后,上奏朝廷。这样的监修已非以往挂名,而是承担着史书修撰的主要责任。

唐代史官政治地位提高,生活待遇优厚。史书修成之后,史官还可得到厚赏。但唐代的史馆无专职史官,多由他官兼领史职,称“兼修国史”,兼官入史馆实际参与修实录及国史者,才能称“修国史”。修前代史如梁、陈、齐、周、隋“五代史”及《晋书》的史官,则称“史臣”。“兼修国史”大多选自内官、学士,或曾有过内官经历的外朝官、礼官及著作郎。其选任途径有二:一是直接由皇帝任命;一是皇帝诏宰相监修官修国史,监修官再引荐其他朝官,若取外司,须奏皇帝诏准。

此外,史馆设修撰、直馆。《旧唐书·职官志》载:“登朝官领史职者,并为修撰;未登朝官入馆者,并为直馆。”这些修撰、直馆,主要负责史料收集、整理和保管及史馆的日常杂务,为国史修撰作些辅助工作。另有其他辅助人员:“楷书手二十五人,典书四人,亭长二人,掌固六人,装潢直一人,熟纸匠六人。”

史馆有一套完备的搜集史料的制度,除设法搜集前代典籍外,特别重视当代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在门下省设置起居郎,中书省设置起居舍人,负责皇帝言行,编成起居注,每季为卷,录送史馆;由宰相撰时政记,记退朝后所论军政大事,遂月汇送史馆;修撰官各撰日历,月终汇集史馆中,详定是非,各署姓名,共同封存。为了全面掌握修史资料,唐政府还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部门按时向史馆报送各种资料的制度,如礼部每季报送祥瑞;太史每季报送天文祥异;鸿胪卿每次接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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