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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第十三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g*《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责任后果:(1)责令限期改正;(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g*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和责任追究时间效力:生效时间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通常不具有溯及力,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空间效力: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全部主权领域。调整事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十条\第九十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后果:(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2)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2、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g*《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责任后果:(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g*《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g*《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g*《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3、设置配备\考核合格\教育培训2\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特种作业等(第九十四条)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3)(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g*《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5)(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6(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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