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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迅猛发展,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
面问题逐年增加。主要表现为:工程各参与方的工程款争吵;工程
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天灾人祸对建筑工程造成损害后,
政府救济、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确定;工程建设中不合理的预算
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以各种手段高估冒领工程价款等,造成
建设资金损失严重,管理混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上述工程造价
问题的处理,常常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工程造价审计来
解决。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和工作程序动
身,比较总结两者的异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应用。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价纠
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托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
据造价特地学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活
动。
1.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1.1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工程造价纠纷案或工程经济责
任、赔偿标精确定等的科技实证活动,客观、科学和精确的鉴定
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推断和认
定。
1.1.2司法鉴定的程序遵守诉讼法的规定
1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一项活
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各个诉
讼阶段鉴定的提起、打算、指派或聘请作出了原则规定。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必需符合这些规定。
1.1.3司法鉴定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鉴定活动的性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解决的是事实
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即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1.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司法鉴定托付—司法鉴定受理—司法
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人出庭。
1.2.1司法鉴定托付
指司法鉴定的托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司法鉴定
的要求。目前司法鉴定的托付主要有两种:司法机关托付的鉴定
和当事人托付的鉴定。
1.2.2司法鉴定的受理
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通过对司法鉴定托付事项的
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托付予以接受,同意鉴定的行为。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受理主体:按法律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需
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托付。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
对司法鉴定受理主体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依据各自通过的地
方性法规进行管理。现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主体主要有
以下两种:(1)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
2
社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此类机构主要是在有工程造价咨询
资质的中介机构基础上,经司法部门培训、考核认可,使其业务拓
展而产生;(2)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工程造价争议有权进行调解和鉴
定的省市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方式:(1)
接受司法机关托付进行鉴定;(2)非司法机关托付的鉴定,托付方
和受理方应签订托付协议,明确相关受理事宜。
1.2.3司法鉴定的实施
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详细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
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主要从以下
几个方面开展。(1)制定方案:了解案情争议焦点和托付方的鉴定
要求,确定鉴定人员,制定鉴定工作方案,并准时通知托付方,做好
必要的协助预备工作;(2)案情调查:查阅送鉴资料,组织现场勘验,
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实查、实测、实量、试验,记录各种检
测数据,勘验结果必需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3)验算复核、论证
分析: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建议;(4)签发鉴
定报告。当司法鉴定的托付主体认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不够充分、
完整、科学时,可按法律程序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4鉴定结论的出具
我国诉讼法要求必需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论,即司法鉴定
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需遵循实事求是、系统全面、
精确无误的原则,其内容包括:(1)标题;(2)案情概况;(3)鉴定依据
摘要;(4)鉴定过程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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