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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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产品说明

保障范围及保单预期利益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门急诊接

受医疗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

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每年或每次意外门急诊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但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的赔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每年意外门急诊赔付限额,其中每次意外门急诊赔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每次意外门急诊赔付限额。在每一保险期间内,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门急诊就诊次

数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每年意外门急诊就诊次数限额。

以上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签发地或被保险人工作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

保)报销范围。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大

病医保)、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不属于意外。

若投保人和本公司另有约定,则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

另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赔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门急诊医疗服务,或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酒后驾

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

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

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被依法注销登

记;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潜水是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

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

崖、冰山等的运动;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

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

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

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

的伤害。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保险合同

期满日的24时止。

合同的终止

一、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到期日之当日24时起,本公司不再承担保

险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当被保险人人数或承保团体成员与合格团体成员间的比例不符合本公司的投保规

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投保人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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