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行政申诉状(17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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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行政申诉状(17篇)

2024行政申诉状(精选17篇)

2024行政申诉状篇1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_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_县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_县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_县B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_县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不服_省高级人民法院(_8)_行再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5)_市行终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_县人民法院(_5)_行初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特向_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_高级人民法院(_8)_行再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_市中级人民法院(_5)_市行终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_县人民法院(_5)_行初字第_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_县人民政府做出的_政行处字(_4)第_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争议山场属于原_村地主山场。

《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银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块的字样,本案争执的银山面积多达5000亩,分南北两面,二份、一块的字样不可能包括本案整个银山争执范围,更不能证明包括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如果该合同包括整个银山,而标明二份、一块的字样就毫无意义!由此原判决以《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认定银山属原_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场明显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认定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未作分配,由当时的B乡管理与事实不符。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整个争执范围原属于_村地主山场,从而不存在整个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其二,土改时申诉人尚属于甲县管辖,即便乙县土改也改不到甲县!因此,属于申诉人的银山南面山场不可能被B乡土改时予以没收。

(三)、《1962年B公社处理意见》(以下简称B公社62意见)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行使了权属管业,更不能证明对申诉人南面山场进行了管理和管业。

原判决以《B公社62意见》规定的为了保护好水源,如银山一带由公社管理认定银山由B村委(原来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该意见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请各生产队干部、社员认真研究讨论,通过社员代表会,正式通过,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见》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实际管理。

其次,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规定可知,公社对其辖区各生产队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所有权能;乡和公社一级组织一般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主体,即使原属于乡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给各生产队,因而当时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权属主体资格。

其三,即使该意见出现银山二字,也不足以证明整个5000亩银山归B村委管理,不足以证明当时的B公社管理范围包括了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

(四)、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问题。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证明B村委在申诉人的南面山场行使权属管业,在山场北面一带烧炭等管理、受益与申诉人南面无关。如果有涉及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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