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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
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____米的宾馆、饭店、医院
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
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
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领导。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
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
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
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
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
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
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
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
(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
(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
(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
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
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
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
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
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
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凡增添
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
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整改。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
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
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
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第二十条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
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
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带入建筑物内。
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
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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