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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食品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

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

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

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

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

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

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

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

条件。

第五条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

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

品。

第七条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

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

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

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

管理。

第十条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

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

验合格。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加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

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

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

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

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

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

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

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

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

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

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

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

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

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

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

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

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

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

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

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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