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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根底
法的根本范畴
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标准与其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标准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开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四〕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的本质: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但并不是全体国民意志的表达,法在本质上是掌握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标准作用:A.指引:人们了解法的规定,遵循其规定行事,发挥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B.评价:法是一种标准,能起到对他人行为进展评价的作用;C.预测:法能够发挥让人们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合理期望他人如何行为的功能;D.教育:是指法对人们意识的影响、同化作用和对人们行为习惯的形成作用;E.强制:是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纠正违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者的功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统治阶级统治;B.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律关系:它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的调整作用而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有三个根本要素:A.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人;B.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C.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法的体系
一.法的体系的根本单位〔法律标准〕
〔一〕法律标准的构造:通常认为法律标准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
〔二〕法律构造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展不同分类:
A.授权性标准、命令性标准与制止性标准;B.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二.法的部门体系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的母法;
〔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三〕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各种法律标准的总称;
〔五〕社会法:通常把调整社会公共事业活动活动的法成为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和环境保护、科教文卫等方面的法;
〔六〕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七〕诉讼法:是有关司法程序即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八〕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立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三.法的效力体系
〔一〕宪法:由全国人大按特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由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形式的法;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公布,法律效力在宪法和法律之下,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与于本区域以外;
〔五〕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六〕政府规章:在本区域内有效;
〔七〕有关国际条例:它不属于国内法,但国家作为签约主体,国家自身和国内的个人和单位都有遵守的义务。
四、法的历史体系
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大力法系〔即罗马-德意志法系或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
五.其他分类形式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程序法规定保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
〔二〕公法和私法:凡调整运用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公共事务,从而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公法;凡调整当事人之间各自以其独立的地位,自主、自愿所发生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为私法。
第三节法的创制
法的创制即立法,是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标准性法律文件以与认可法律标准的活动。
一.立法权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法律标准性文件的权利范围。
〔一〕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根本法律;
〔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国务院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A.为贯彻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事项;B.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C.授权立法事项;
〔三〕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B.属于地方事务中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C.在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
〔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部门规章的制定必须在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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