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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内采血的环境要求
血站采血未检验输血染病应赔偿
家居洛阳市涧西区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因患病于1992年11月住进洛轴医院进行治疗,手术进行中输血一袋。出院后不久原告即感到身体不适,1993年1月经洛专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丙肝,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肆万余元,均未治愈。
为此,受害人一纸诉状将洛轴医院和洛阳市中心血站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洛轴医院对病员输血是手术需要,在整个手术及输血过程中,洛轴医院并无违规操作等过错,且所输血液来源合法,因此洛轴医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输血是传播丙肝的主要途径,患者在未住院治疗前并无证据证明患者有丙肝,手术后不久即患丙肝,不能排除系输血而导致的。中心血站是采集血液的部门,负有采集健康血液的义务,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必要的检测。诉讼中血站未能证明其对所采血液进行过检验,由此可以认定,该血站的工作存有漏洞。其不但未尽到检验的义务,同时不能排除所采血液带有丙肝病毒的可能性。因此该血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决血站赔偿受害人肆万肆仟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输血染病斩断大学梦举证不能医院被判赔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输血传染丙肝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院被判令赔偿原告朱某各项费用10万余元。
原告于1994年4月因高烧住进洛阳某医院,经诊断为“川崎病”,期间输血8次,出院不久,他的眼睛出现经常干涩、视力明显下降等异常情况。2021年1月31日到北京治疗眼睛时被医院查出感染了丙肝。丙肝的主要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而其仅仅在该医院输过血。患丙肝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痛苦,使其不得不放弃考上的大学,并诉请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6336.75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1994年4月在被告处住院输血8次,现被检查出感染丙肝,双方对此均无异议。而医院不能提供为原告所输血浆的对应献血者名单及化验报告,不能排除因其医疗行为对原告感染丙肝有关,故应对原告的身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做上述判决。
医院输血无过错病人死亡也担责
医院10年前曾为一骨折病人手术中输血300m1,按照当时的规定,并未对血液做相关丙肝抗原测试。不料10年后该病人被发现染上丙肝,后肝硬化、腹水死亡。死者儿子认为是10年前的输血行为使其父染上丙肝致死的,就要求医院赔偿。12月2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判令义马市某医院给付邵某13000元经济补偿。
1993年1月,邵某的父亲老邵不慎因摔伤到义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段骨折,同年2月5日在医院做了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中因需要输血300m1,手术后不久老邵就出院了。
2021年10月底,老邵身体不舒服到义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月18日,经医院检验:老邵抗hcv阳性,即丙肝,临床诊断为肝硬化、腹水。老邵的家人听到这个消息大吃一惊,老邵的身体一直不错,怎么会得这个病。后来虽经倾力救治,老邵还是于2021年3月6日医治无效死亡,累计花费医疗费6373元。办完父亲的后事,邵某听说丙肝只有通过血液才能传染,父亲一生只有10年前在义马市某医院骨折手术输了一次血,邵某想肯定是那次输血才使父亲染上了丙肝,医院应该为此负责,随后找到该医院要求赔偿。
义马市某医院遇到这事也很吃惊,急忙找出当年的输血记录,一看确实没有对该血源做相关丙肝抗原测试,但经查我国1993年7月1日以后才开始对血液进行相关丙肝抗原测试,义马某医院1993年2月5日为老邵输血时,还没有相关丙肝检测技术和试剂,医院无法进行测试,并且医学上目前对丙肝感染的知识上还有体液等其他感染渠道。因此,义马某医院认为其为老邵治疗并输血的行为与老邵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无因果关系拒绝赔偿。协商不成,邵某将义马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1993年2月5日,义马某医院为老邵治疗并输血的行为,虽无过错或过失,也与老邵感染丙肝病毒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并不能排除义马某医院为老邵所输血液中不含丙肝病毒。鉴于老邵死亡给邵某造成的损害,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义马某医院应给予邵某一定经济补偿,以13000元为宜。.(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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