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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三)决定审查机构做出审查意见并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不同的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基准适用等说明理由。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履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活动。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2.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税务机关应当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税务机关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规定的罚款收据。任务二税务行政复议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1)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①受理行政复议申请。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③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④处理或者转送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⑤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⑥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⑦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⑧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⑩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2)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参考教材。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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