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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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2010-09-30发布2010-10-30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34/T1256—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协会、芜湖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庆市顺安气瓶检测站、和县瑞星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池州市天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世刚、王成银、杨鹏、曹文兵、吕志军。

1

DB34/T1256—2010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的术语与定义、检测检验机构、检验检测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程序及要求、气瓶检验其他内容要求、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12L、23.5L、35.5L、118L可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测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13005气瓶术语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监总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通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质监总局国质检锅(2003)249号通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GB/T13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

3.2

定期检验周期

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持续使用状态下的定期检验周期。3.3

公称容积

气瓶容积系列中的容积等级。3.4

2

DB34/T1256—2010公称工作压力

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4检验检测机构

4.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应符合TSGZ7001-2004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2检验检测机构应落实检验责任范围内气瓶数量不应少于80000只。对落实检验责任范围内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应完成其指定的检验工作任务。4.3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责任及要求应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5检验检测安全

5.1瓶内介质处理

5.1.1瓶内残气、残液应全部抽入检验站内残液罐,残液罐内残液必须密闭处理或焚烧处理,严禁向江河、地沟、地面和下水道任意排放。

5.1.2残液残气处理环境应注意通风,防止可燃气体聚集。设立禁火、危险标志,消除火种。储存残液罐的残液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常检查残液罐及其安全附件,确保其安全使用。

5.1.3待瓶内无压力时,在瓶阀机上拆卸瓶阀,并及时用蒸汽吹扫或用焚烧炉焚烧方式清除瓶内残液、残气和残渣,初检报废的气瓶亦必须逐只进行瓶内残液、残气回收和处理。

5.1.4经残液处理的钢瓶应进行瓶内残气浓度测定,可采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检测或用气体试样可燃气体含量分析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等于0.4%,大于0.4%时应再进行处理,直到符合检验安全条件和要求。

5.2检验检测安全

5.2.1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放在首位,认真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完善气瓶检验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准备充分的应急资源,落实各级岗位职责,建立事故预防机制。

5.2.2检验现场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认真考虑安全方面的要求,检验单位应按检验要求制定检验安全应急预案、检测检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和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常备不懈。

5.2.3检验检测现场应保持整齐、清洁,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进入检验检测现场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外来人员和新职工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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