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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XXX-FS-XXXRX 文件标题
AC-66-FS-002R2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规范
2020年X月X日 PAGE19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规范
1.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66R3第10、11条制定,目的是明确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66部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以及按照CCAR-147部为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提供培训的培训机构。
3.废止
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2020年6月15日颁发的咨询通告AC-66-FS-002R1《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规范》撤销。
4.说明
CCAR-66R3修订紧密结合行业需求对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进行了优化,其重要基础是对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规范的改进。一方面,突出通过培训确保获得执照人员掌握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而不仅以通过考试为目的,避免持照人员在实际维修前仍需要重复基础培训的问题;另一方面,突出知识结构和技能的普适化,使执照培训既适应简单航空器无需区分专业的需要,也能为复杂航空器区分专业的人员资格授权打好基础。
特别说明的是,本次修订在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各模块注重避免“强机型化”,但航空器维修实践模块允许基于机型开展培训,旨在通过系统化体验增强培训的真实性,将来维修不同的机型仍需要经过必要的机型维修培训,并按照机型维修手册具体实施。
5.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申请各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应当至少通过如下适用知识模块的培训和考试:
5.1基本要求
5.1.1航空概论(模块M1)
适用于申请各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并至少包括如下知识点:
(1)总论
(2)航空器的概念与分类
(3)空气动力学基础
(4)飞行原理
(5)航空动力装置
(6)航空仪表和机载设备
(7)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场
5.1.2航空器维修(模块M2)
适用于申请各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并至少包括如下知识点:
(1)航空器适航性
(2)持续适航文件
(3)维修工作
(4)维修管理体系
(5)维修中人的因素
(6)维修作风管理
(7)航空维修法规和规范
5.1.3飞机结构和系统(模块M3)
适用于申请各类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并至少包括如下知识点:
(1)典型飞机结构
(2)典型飞机系统
5.1.4直升机结构和系统(模块M4)
适用于申请各类旋翼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并至少包括如下知识点:
(1)典型直升机结构
(2)典型直升机系统
5.1.5航空涡轮发动机(模块M5)
适用于申请涡轮发动机驱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并至少包括如下知识点:
(1)涡轮发动机原理
(2)涡轮发动机类型和结构
(3)涡轮发动机系统和控制
5.1.6航空活塞发动机(模块M6)
适用于申请活塞发动机驱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并至少包括如下知识点:
(1)活塞发动机原理
(2)活塞发动机类型和结构
(3)活塞发动机系统和控制
5.2培训要素和学时要求
5.2.1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各模块按照具体知识点的培训要素确定最低培训学时要求。最低培训学时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
5.2.3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各模块知识点的培训要素和最低学时要求见本文件附录1。
5.3培训教材
5.3.1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的培训应当基于覆盖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各模块中具体知识点的培训教材开展。
5.3.2上述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的通用教材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编制并发布,但维修培训机构也可自编培训教材。
注:以上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通用教材具体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联合中国民航维修协会(CAMAC)组织的维修人员执照专业委员会专家组编制,并委托中国民航维修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免费发布。
5.4考试
5.4.1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统一组织编制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考试的题库,并建立考试系统,试题充分考虑与通用教材相匹配。
5.4.2在完成某一模块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后,由维修培训机构统一组织考试,并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考试时将根据申请考试的模块,由考试系统按适用的最低学时随机配置试题,并由地区管理局的维修监察员现场监考。
5.4.3考试时间按照平均每道试题72秒作答计算,完成答案提交或者考试时间到时,自动显示考试成绩并记入系统。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参加该模块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6.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申请各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在完成对应全部基础知识培训并通过考试后,除有证据表明具备了不少于一年的实际航空器维修经历并申请了免除维修实作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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