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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采购管理制度医院范文
大宗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大宗采购活动,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承包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大宗采购包括单一供应商采购和招标采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大宗采购由医院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大宗采购要充分尊重公平竞争原则,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第二章采购计划
第六条医院每年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由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医院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物资或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编制,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九条采购计划的编制要充分征求业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采购计划要定期更新,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告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大宗采购的供应商要经过资格审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包括企业资质、生产能力、服务能力、信誉度等方面的审查。
第十三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和维护供应商资质库,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公开、透明、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若有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大宗采购可以采用单一供应商采购和招标采购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单一供应商采购适用于紧急需求、专利或独家供应、标准产品等情况。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适用于非紧急需求、价格较高的物资或设备采购。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应根据采购金额和业务需求确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第二十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采购要求、评标标准、采购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应通过公开媒体或指定渠道发布采购公告,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招标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及时通知供应商。
第五章采购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采购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日期、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采购合同应经过法定程序,由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并签订。
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验收应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合同的实施和采购的合格。
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变更或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采购合同实施结束后,应由采购管理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估。
第六章质量监管和投诉处理
第二十八条采购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质量监管机制,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采购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要求赔偿。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采购相关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大宗采购数据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医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建立和维护采购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对采购活动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采购数据统计和分析内容应包括采购金额、采购数量、采购方式、供应商质量评估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采购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医院行政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报告采购数据统计和分析结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行政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共同所有。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须经医院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医院行政部门和采购管理部门进一步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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