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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87)城设字第466号(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三节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五节供应用房

第六节防水与疏散

第七节建筑构造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与排水

第二节采暖与通风

第三节电气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

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

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

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

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

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

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

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

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实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

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

1.180、20.l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

池等。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

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

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

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

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

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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