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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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平安责任六项规定

建筑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受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受权书,明确工程总监。工程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工程监理工作实行工程总监负责制。工程总监应当按规定获得注册执业资历;不得违犯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工程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视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历,催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觉察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立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中选派具备相应资历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现场,工程总监应当组织工程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施行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展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工程总监觉察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犯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立工程监理标准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施行监理过程中,觉察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工程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工程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工程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立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工程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总监履职情况的监视检查,觉察存在违犯上述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处分或处理(建筑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见附件)。应当建立健全监理企业和工程总监的信誉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分处理结果记入信誉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建筑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一、违犯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分

工程总监未按规定获得注册执业资历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工程总监施行行政处分。工程总监违犯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并执业的,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工程总监施行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犯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机密并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故弄玄虚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犯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违犯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分

工程总监未按规定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监理单位施行行政处分;按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总监施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犯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严峻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

(二)觉察平安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顿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施行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责令停顿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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