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盛世禧年金保险(典藏版)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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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盛世禧年金保险(典藏版)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国华盛世禧年金保险(典藏版)。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盛世禧年金保险(典藏版)”,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28日)至最高75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105周岁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3年,5年,10年。

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趸交、3年交或5年交,则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第

6个保单周年日。

若您投保时选择的交费期间为10年交,则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为第10个保单周年

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提供两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分别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开始领取生存

保险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若选择按年领取,则自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保单满期日前一个保单周年

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3%

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选择按月领取,则自生存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含)起至保单满期日前一个保单周月

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0.26%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满期日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两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

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保险费

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

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2、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

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您享有的权益

1、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

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

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中,现金价值指本

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投保示例及保单利益测算

被保险人为40周岁,男性,年交保险费10000元,交费期间5年,基本保险金额60307

元,生存金领取方式选择按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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