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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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及东盟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框架分析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第2条将“遗传资源〞定义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传统工业社会的开展模式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险,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遗传资源〞是一种可持续利用,并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的生物资源,其价值可见非同一般。1992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还规定:“依照国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维持土著和地方社区表达传统生活方式而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并促进其广泛应用,由此其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拥有者认可和参及下并鼓励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识、创新和做法而获得的惠益。〞除生物多样性公约外,200111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第31届大会上通过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200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条约从不同角度阐述了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的关系。因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是密切关联的信息资产,对有关传统知识的保护也是对遗传资源保护。

1.中国及东盟各国对相关国际条约参加的现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有关机构及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从不同方面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进展了制度设计,形成了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框架。我国参加及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有关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参加)、200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批准)、2005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71月30日递交批准书)。在东盟各国中,除文莱、新加坡外,都参加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越南(20059月20日批准)、柬埔寨(20066月13日批准)、菲律宾(20068月18日批准)、印度尼西亚(200710月15日承受)、老挝(202111月26日批准)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员国[2]。参加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东南亚国家有:越南(20078月7日批准)、柬埔寨(20079月19日承受)和老挝(200711月5日承受)[3]。东南亚国家联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政府间组织,也在积极行动,2000东盟10国拟定了“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20059月27日东盟签定了成立东南亚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协议,在菲律宾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心,搭建了各国间信息沟通和协作管理的平台。2021东盟在新加坡召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会议中,申明支持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框架协定(草案)谈判的进程[4]。

2.中国及东盟各国对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等公约确立了三个关于遗传资源的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最后同意原则和利益共享原则。为了应对兴旺国家的“生物剽窃〞,我国及东南亚各国都开场建构本国管制遗传资源获取及惠益分享的机制。我国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一些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条款。专利法第26条就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创造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5]。除专利保护外,还有一些关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在东盟国家中,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比拟典型的是泰国和菲律宾。泰国1997宪法第6条规定,传统社区成员有权保存和恢复其习俗、外乡知识及本社区或本民族的艺术和优良文化,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依平衡模式持续地参及管理、维持、保存和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随后,泰国通过了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传统泰医学建立了全面的专门保护制度。菲律宾1995发布了第247号行政令,规定了为科学和商业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开发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和衍生物的制度框架;1996第96-20号部门行政令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生物及遗传资源开发实施规则及条例;1997制定土著人权利法;2001菲律宾第12届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IntellectualRightsProtectionAc,t又称CIRPA)。这些法律,奠定了菲律宾对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进展保护的法律框架[6]。

二、影响遗传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保护的典型问题

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将影响未来生物领域的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开掘它们的经济和利用价值在生物领域内已然成为热潮。但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又是一把双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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