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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瓶颈的若干建议
一、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融资特点
城市更新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具有资金需求大、涉及
利益主体多、规划程序复杂、开发周期和收益回报不确定等特点,
对实施主体的投融资能力要求较高。
一是城市更新项目环节多且资金量需求较高。城市更新包括拆迁、
安置、改造、重建等多个环节,加上改造区域居民人口数量众多、
建筑群密集,因此各项工序的开展均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另外,
为对当前人口、产业进行疏解,需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发展
配套的基础设施,这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二是城市更新项目本身收益较低。城市更新涉及生活类设施、生
产类设施、生态文化类设施、区域联通设施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的基础设施等五大类设施建设投资。除了商品房、商业楼宇等一
些私人设施,这些领域中的大多数都不是纯私人物品的基础设施,
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属性。城市更新的公共属性,决定了
城市更新的经济效益差甚至成本收益倒置,其经济效益一般都低
于2%。
三是城市更新项目的融资期限较长。一般城市更新项目运作周期
较长,从前期的启动、中期的建设再到后期的销售、运营,短则
十年,长则数十年,因此要求融资期限较长。就拆建类城市更新
项目而言,分为计划立项、专项规划报批、实施主体确认、土地
获取四大步骤,耗时可达5-8年。
四是城市更新项目因多种因素带来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项目回
报不确定,融资成本高。一个城市更新项目从谈判、拆迁到开发
建设的运营周期历经几年,中间的金融政策、市场资金情况持续
变化,合作方政府换届变动,改造项目因不能满足补偿需求可能
搁置等,由此项目审批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融资成本提升。
鉴于城市更新项目资金需求量高、融资期限长、项目收益低
的融资特点,可见单一的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投资建设需求,需
要多元化融资主体及融资模式,并且根据项目类型及阶段选择合
适的投融资模式来推进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二、城市更新不同类型项目融资的合规性分析
城市更新项目根据更新程度的不同,其收益水平不同,合规
投融资模式和资金来源也不同。
1.综合整治类项目——公益类项目
综合整治类项目改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
及外立面、环境整治,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公益性
较强,主要由政府主导进行实施。合规投融资模式包括政府直接
投资、政府专项债投资、政府授权国有企业等,资金主要来源财
政拨款、政府专项债。
2.有机更新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
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不改
变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不改变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具备一定
经营性但经营性收入不足,可通过当地国有企业进行可用性付费
或者政府补贴等获取合理收入,适宜采用政企合作的模式,包括
PPP、投资人+EPC、地方政府+国企/房企+村集体等方式。
3.拆除重建类项目——经营性项目
拆除重建类项目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可能变更
部分土地性质,涉及土地出让,经营及收益性较明显,资金需求
较高,可采用市场化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主导实施。对于有经营性
收入的项目,市场主体参与主要通过产业载体经营收益、不动产
租售、配套综合开发收益、物业服务管理增值等获取合理利润。
三、城市更新项目投融资主体的合规性分析
1.融资主体为地方政府及部门
当融资主体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
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
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
通知》(财预〔2017〕87号)等规范融资文件,地方政府不得
要求企业为其举债;除发行地方政府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举
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不得授权融资平台
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
担保承诺行为。因此,地方政府合规融资渠道主要为PPP、政府
债券(一般债和专项债)和产业投资基金三种方式。
2.融资主体为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地方国企
当融资主体为政府投融资平台,中央政府通过发布国发43
号文、新预算法、50号文和87号文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
要求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
府债务,要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
场化融资。鼓励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为城市更新提供投
融资支撑。
当融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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