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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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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

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

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

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

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

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

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

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正文】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

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

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

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

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

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

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

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

等特点。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

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

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

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

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

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

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

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

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

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

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

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

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

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

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

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

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

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

真空地带。

(三)法律原因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

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

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

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

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

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

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社会的因素;既有思想意

识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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