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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平安治理规定(暂行)
消防平安治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平安治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按照《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恪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平安治理。
第二章消防平安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消防平安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平安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平安负总责,场所治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平安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平安负责。
第七条各院区物业治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平安治理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建筑物进展部分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立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平安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装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实行属地治理和目视化治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平安负责人报告消防平安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严峻征询题。
第三章消防平安治理
第十条以下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拢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峻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平安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备治理;消防(操纵室)值班;消防设备、器材维护治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治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治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治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装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才能。
第十四条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施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各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消防平安检查
第十五条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展
一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平安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平安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平安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操纵室)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转、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备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觉察征询题应及时催促相关单位进展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备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进展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备进展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展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材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各院区物业治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平安通道至少每季度进展一次消防平安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备、器材进展检查,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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