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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规则
不法侵害人借故拦截行为人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
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还手,属
于正当防卫。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正文
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检例第45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不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陈某,未成年人,某中学学生。
2016年1月初,因陈某在甲的女朋友的网络空间留言示好,甲纠集乙等人,
对陈某实施了殴打。
1月10日中午,甲、乙、丙等6人(均为未成年人),在陈某就读的中学门
口,见陈某从大门走出,有人提议陈某向老师告发他们打架,要去问个说法。甲等
人尾随一段路后拦住陈某质问,陈某解释没有告状,甲等人不肯罢休,抓住并围殴
陈某。乙的3位朋友(均为未成年人)正在附近,见状加入围殴陈某。其中,有人
用膝盖顶击陈某的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的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的背
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刀身
长8.5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
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
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经鉴定,该3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陈某经人身检查,见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陈某所在学校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证实陈某遵守纪律、学习认真、
成绩优秀,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
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
关将陈某释放同时要求复议。检察机关经复议,维持原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甲等人的亲属在充分了解事实
经过和法律规定后,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
【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
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则认为,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陈某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任何人面对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予以制止、依法实施防卫的权利。本案中,甲等人借故拦
截陈某并实施围殴,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行为显然具有防卫性
质。
第二,陈某随身携带刀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对认定正当防卫有影响
的,并不是防卫人携带了可用于自卫的工具,而是防卫人是否有相互斗殴的故意。
陈某在事前没有与对方约架斗殴的意图,被拦住后也是先解释退让,最后在遭到对
方围打时才被迫还手,其随身携带水果刀,无论是日常携带还是事先有所防备,都
不影响对正当防卫作出认定。
第三,陈某的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陈某的防卫
行为致实施不法侵害的3人重伤,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
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对方
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
际需要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陈某的防卫行为虽有
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
当。
法院评论
【指导意义】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
卫为“一般防卫”。
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
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
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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