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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8.06.14

•【分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青岛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10大典型案例

1、某检察院诉高某某、俞某某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

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俞某某负责带

领、督促工人上班,负责记工、记账及购买、勾兑盐酸,安排工人排放酸池污水等

工作。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

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经检测:车

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

某检察院认为高某某、俞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

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为16.5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

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

水直接排放至未经防渗处理的两个污水池内,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地下土壤,严

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

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解决当前社会公共利

益被侵害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

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制度及具体实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2017年7月1日修正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定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定机关和组织不提起

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

主体资格。

此外,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溢流、渗漏至周边土壤,严

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令高某某、俞某某修复被污染土

壤,逾期未修复则承担相应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是正确的。

2、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王某某承包某村土地搞树木养殖。期间,王某某发现自己承包

农用地的个别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产生挖沙卖钱的念头。

2015年3月,王某某在未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租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其承包土地的表层土进行剥离,并在他人已经挖过

沙的地方进行了深挖,在其转包的土地上实施非法采沙行为,导致土地种植条件被

破坏。

经国土资源局勘测,王某某破坏土地面积为14.6亩,全部为一般农田。法院

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

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

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点评

土地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村集

体或个人不顾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耕地、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

成大量农田毁损。国务院对此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耕地红线不能破”。本案依法对

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对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

钟,具有警示意义。

3、姜某某等五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案情简介

姜某某、刘某、刘某忠、张某某、邱某某等五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

大副。姜某某与刘某预谋在禁渔期内出海捕捞水产品,由刘某负责两船的物资补

给、人员配备,姜某某负责带领两船出海捕捞水产品,指挥在捕捞地点下网、起

网,两船系双拖网作业,张某某负责其中一条渔船的下网、起网等具体工作,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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