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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第一节工程项目投标管理案例分析

非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招标合同是否无效

案情:2004年1月14日,吉斯达(

美国吉斯达控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

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包括金融、运输、物流、通讯、市场营销、国际商贸、房地产及高科技等业界的拔尖企

业,公司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其使命就是要建设一个独一无二的业务共享网络,确保所有参与营运的伙

伴都以在规范和获得保障的环境下,能够畅通无阻地开展全球贸易)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

(简称吉斯达公司)向南通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有限公司(简称南通

建总公司)、三九工程开发总公司(简称三九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六建公司)和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简

称二十二冶金公司)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工

程施工招标条件”,同年1月26日至28日,上述四公司向吉斯达公司

发出了“吉斯达(南通)国际服饰港(一期)投标书”。

同期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吉斯达公司的委托,委派江苏省及

南通市招投标办公室三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

文件进行议标。三位专家会同吉斯达公司四名职员于1月29日议标得

出结论:六建公司标底折扣率为89.125%,为评标第一名。议标后,

吉斯达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后也未在四单位中确定中标者。同年2月

9日,吉斯达公司却向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简称冶金公司)发

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经过评议决

定吉斯达(南通)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工程由你单位中标”。

依此“中标通知书”,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吉斯达(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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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服饰采购中心(一期)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吉斯达公司为发

包方,冶金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地点:南通开发区东方大道189号;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A、B、C、D、E馆及

附属设施;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

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合同价款10%,计300万元,

等等。2月27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预付了300万元的工程款,

冶金公司向吉斯达公司出具了收款条。双方确定该合同关系时,吉斯

达公司并未办理该项工程立项审批等手续。

3月18日吉斯达公司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月28日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局批复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11

月取得南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项目核准通知,12月13日取得南通

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工程土地使用权证,但至今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

可证。由于上述证照手续是在2004年底前才办妥,故双方约定的“D、

E馆2004年5月底完工,地面6月10日前完成。完工后45天内竣工。

A、B、C馆在D、E馆完工前陆续开工”的合同条款并未能够履行。

2004年11月19日,吉斯达公司向冶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称:

“现因原钢结构工程已全部改为钢筋砼结构;江苏省2001年定额已

停止执行,这样按原合同已无法执行。

鉴此,通知贵公司从2004年7月30日起正式终止施工总承包合

同,请贵公司退回工程预付款,撤出工地,对履行期间在工地上的实

际损失我公司将给予合理的赔付。变更后的吉斯达(南通)工程欢迎

贵公司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将优先中标。”该通知发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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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公司未予理涉,为此,吉斯达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吉斯达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确立前,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

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

标无效,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间

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

被告冶金公司辩称:原告为外商独资公司,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

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定》规定不许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被告不是通过招投标

取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

[裁判要点]: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三条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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