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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
前言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制订的。本办法的编
制主要参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2001)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是将
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体系,以统一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
与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
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为统一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要求,使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
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
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4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
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
1.0.5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
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6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
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7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8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9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
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0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
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1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
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2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3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
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3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
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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