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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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了适应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智能建筑工程项目,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本标准根据各类工程的使用功能、管理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投资标准,对智能建筑划

分为甲、乙、丙三级,其中甲级,适用于配置智能化系统标准高而齐全的建筑中;乙级,适

用于配置基本智能化系统而综合型较强的建筑中;丙级,适用于配置部分主要智能化系统,

并有发展和扩充需要的建筑中。

1.0.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坚持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对集成的各子系统应实

行统一的管理和监控;对所采用的系统和设备应符合标准化、开放性的要求,并具有可扩性

和灵活性。

1.0.5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按照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有关工程设

计规范和规程。

2信息通信

2.1一般规定

2.1.1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应能为建筑物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租用者提供最

快和最有效的信息服务。

2.1.2信息通信设备系统可具有对于来自建筑物内外的各种不同的信息予以收集、处理、存

贮、传输、检索和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2.2设计要素

2.2.1程控交换机系统应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相应容量(门数)的系统设备。程控交换机

系统可以是大楼专用的用户小交换机,也可以是市内电话网中的一个端局、支局或能实现数

模转换的用户电路终端设备等。用户小交换机系统应采用数字式,应具有电脑话务员服务功

能、分租用户服务功能、电子号码簿服务功能、直接拨入或拨出服务功能、自动计费功能等

等,还应根据用户需要,交换机系统配有光缆接口、ISDN接口、X•25接口、卫星通信接

口、数据通信接口(异步及同步)等等方式通信接口。

2.2.2话音信箱、电子信箱、语音应答(声讯服务)、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应符合以

下规定:

2.2.2.1话音信箱系统具有使外来话音存贮,并使话音信箱的用户通过信箱密码来提取留言

的功能。

2.2.2.2电子信箱(电子邮件)系统具有存贮及提取文本、传真、电传等邮件的功能

2.2.2.3语音应答(声讯服务)系统具有被询问有关信息并及时应答服务的功能。

2.2.2.4可视图文(视讯服务)系统具有通过专用终端或微机终端来检索数据库中动态图文

信息的功能。

2.2.3微小区域(建筑物内)无绳通信(电话)系统具有当通话者(主叫或被叫)不在其办

公室而在微小区域其它地方时,可通过本系统来进行双向通信。

2.2.4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系统可通过具有视频压缩技术的设备向使用者显示近处或远处可

观察的图像并进行同步通话。

2.2.5卫星通信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提供图像、数据通信的功能。

2.2.6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具有向使用者集中提供本地的电视节目和建

筑物内闭路(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连通卫星通信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国内、外不加密或加密的

电视节目和加密的数据信息。

2.2.7公共广播传呼系统应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等处,提供优雅舒适的开、闭路多音源信号

节目以及公共的传呼信息。并与紧急广播系统结合一起,遇事故时,进行紧急播音传呼。

2.2.8建筑物内信息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8.1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具有物业管理子系统、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共用信息库管

理子系统。

2.2.8.2物业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设施资料管理、各类设施运行状况及维护管理

的功能。

2.2.8.3综合服务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建筑物内各类购物、餐饮、娱乐管理、各类服务设施租

用、计费管理以及各租用公司或人员状况管理的功能。

2.2.8.4共用信息库子系统应具有国内外信息的收集、分类、存库以及具有提供公共信息服

务的功能。

2.2.9建筑物内办公自动化系统应具有个人事务、办公事务处理以及各租用户公司对外不能

共享的专用信息库服务的功能。

2.2.10建筑物内、外各信息传输网和网络管理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2.2.10.1建筑物连接外围电话网络和数据网络的中继线缆应采用单模光纤或高质量的铜芯

线缆,以满足用户各种通信业务的要求。

2.2.10.2建筑物内应有信息传输网。

2.2.10.3建筑物内应设立网络管理设备,对各计算机信息网进行维护和监控,及时排除网

络故障。

2.3设计标准

2.3.1甲级标准

2.3.1.1全数字式程控交换机系统,应设置电脑话务员服务、分租用户服务等一系列服务功

能以及各类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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