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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国际)

发布单位: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1970-03-10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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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

行其第五十一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的某

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

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

(a)“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负担重量的任何运输;包括提起

和放下负重物;

(b)“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连续或主要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

或尽管是间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

(c)“年轻工人”一词系指18岁以下的工人。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

2.本公约适用于有关会员国设有劳动监察制度的各经济活动部门。

第3条

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工人从事该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负重运输。

第4条

会员国在实施上述第3条规定的原则时,应考虑执行工作的各种条件。

第5条

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指派任何工人从事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前,使其接受

关于工作技巧的适当培训或指导,以便保护健康和预防事故。

第6条

应尽可能使用合适的技术手段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负重运输。

第7条

1.应限制指派妇女和年轻工人从事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

2.凡妇女和年轻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时,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

成年男性工人的负重。

第8条

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任何其它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办法,经商最有代表

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公约各项规定得以生效。

第9条批准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10条生效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11条解约

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

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

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2条向会员国通报批准情况

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

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

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13条通知联合国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

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注:本款不适用于1-67号公约。

第14条审查修订问题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应否

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注:本条在第1-98号公约中原规定,公约生效后每十年理事会提出一次报告。根

据1961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第116号),该款已由本条替代。

第15条公约的修订生效

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

(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

上一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

(b)自新修订的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收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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