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秋季学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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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辅导资料

一、关于课程考试考核的基本说明

1.考核对象

本课程是国家开放大学法律事务专业和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开设的一门专

业必修课,考核对象为所有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

2.考核依据

本考核说明是依据:(1)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

纲》及文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胡锦光主编,国家开放大学出版社2021

年版);(2)文字教材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本考核说明是课程

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3.考核方式及计分方法

本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性考核占课程

综合成绩的30%,终结性考试占课程综合成绩的70%。终结性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二、终结性考试题型

(一)采用笔试的终结性考试试题类型

题型包括5种:

1.单项选择题(10小题,20分)

2.多项选择题(5小题,15分)

3.名词解释(4小题,20分);

4.简答题(3小题,30分)

5.案例分析题(15分)

(二)采用网上考试的终结性考试试题类型

题型包括4种:

1.单项选择题(20小题,40分)

2.多项选择题(5小题,15分)

3.判断正误题(15小题,30分)

4.案例分析题(15分)

三、课程内容重难点梳理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

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

中。

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

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

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产

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

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现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行政法律关系都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和行政法律

关系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

务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

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

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它可以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事实。前者是指能够

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后

者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

3.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

解释和国际条约等。

常见的行政法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这是以行

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所作的划分。(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划分的。(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

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划分。(4)经

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这是以国家

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的分类。

4.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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