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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J08-81-2015J10016-2014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
Codeforseismicappraisementandstrengtheningofexistingbuildings
2015-04-14发布2015-09-01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
Codeforseismicappraisementandstrengtheningofexistingbuildings
DGJ08-81-2015J10016-2014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15年9月1日
2015上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建管[2015]24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批准《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同济大学主编的《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1—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4,1.0.8,1.0.9,1.0.10,3.1.1,3.1.4,3.2.2,3.2.5,3.2.9,3.2.10,5.1.2,
5.1.4,6.1.2,6.1.4,6.3.1,7.1.2,7.1.4,9.1.2,10.1.2,
10.1.4,16.3.1,16.3.7,16.3.13,17.1.2,17.3.1,17.3.4,
17.3.7条为强制性条文。原《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同济大学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1—
前言
根据沪建交[2010]第731号文件下达的2010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二批),由同济大学等单位组成的《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修编组,对《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编是在原《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DGJ08-81-2000基础上,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现行上海市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进行的。
本规程与原规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根据国家鉴定标准GB50023-2009,将鉴定房屋按建造年代分为A类建筑、B类建筑和C类建筑,分别对应后续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A类建筑基本相当于或略高于95版抗震鉴定标准的设防水准,B类建筑基本相当于89版抗震设计规范的设防标准,C类建筑与现行设计规范设防标准相同。
2)取消原两级鉴定的做法,改为抗震鉴定均由抗震措施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两方面组成;抗震承载力验算中,通过考虑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3)采用消能减震和隔震方法抗震加固部分予以深化,给出了详细消能减震设计方法和具体应用技术。
4)对原规程章节进行重新编排:将原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两部分合并;总则与基本规定分开;单层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与空旷房屋分开。
—2—
5)对于“超限建筑”、优秀历史建筑、特种结构及复杂的改造结构等,要求对抗震鉴定方法和鉴定结果进行专项论证。
本规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无论是A类建筑还是B类建筑,均同时检查房屋结构的抗震措施和验算其抗震承载力,代替A类建筑的两级鉴定做法。但考虑到A类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相对较低,为与国家标准衔接,允许在宏观结构体系和局部构造措施各项要求均满足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并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因此,A类砌体建筑抗震承载力验算中,保留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复核的简化验算方法。
2)抗震承载力验算中,采用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的方法进行计算,但根据房屋后续使用年限不同,对A类建筑、B类建筑和C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分别采用0.8、0.9和1.0的折减系数,代替国家鉴定标准中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的方法。同时考虑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的构造措施影响。因此,对于砌体结构,不再推荐国家鉴定标准中基于抗震墙基准面积率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手工验算方法;对于混凝土结构,不再推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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