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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方责任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学校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方责任险是指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保险责任涵盖学生在校期间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间休息、体育活动、社团活动等),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如春游、秋游、社会实践等)中,因校方责任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投保与续保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信誉、理赔服务质量、保险费率等因素,确保保险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投保金额根据本校学生人数、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确保保险额度能够充分覆盖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学校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避免出现保险中断的情况。续保工作应提前规划,确保保险合同的连续性,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利益。
第四章理赔流程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学生家长。在通知保险公司时,应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报告、证人证言等。保险公司有权对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
第十条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索赔申请后,学校应及时将申请转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材料后,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赔偿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向学校和学生家长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理赔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对于学生的人身伤亡赔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应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和赔偿。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防范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外活动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校方责任险的管理工作,建立保险档案,对投保、理赔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教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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