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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才发:“折价促销”属禁止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

宋才发:“折价促销”属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折价促销”属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宋才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对于时下商场、店堂一波接一波的“折价促

销”如何定性,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

是,以“折价销售”为手段,行“促销”之目的,

大肆倾销长期积压的滞销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以

牟取暴利;以及以“折价销售”为名,拒绝对售

出商品实行“三包”的行为,则必须认定为不正

当的商业竞争行为。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市场

上不少商家的“折价销售”,都是在搞不正当的

“促销”活动,属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折价销售”在一定范围内是合法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商店出

售的商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产品,不能作为“合格”商品销售。对于本来是

合格商品因贮运而发生瑕疵,或经检验没有达到

合格标准,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可以作为“处

作者简介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人文社

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民族法学研究。

理品”折价销售。但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

保、计量法规的产品,不能以“处理品”方式流

入市场搞折价销售。凡属“处理品”销售,除经

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外,还必须在店堂出示公告,

说明“处理”的原因及使用的注意事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

折价销售:(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

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

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折价促销”是违法的。“折价促销”是以

“折价”为诱饵、手段,行“促销”之事,因而

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具有以

下几种情况:(1)以“折价销售”、“亏本销售”为

名,兜售假冒伪劣商品。譬如,时下许多商场对

俏销的羊绒服装悄悄挂上打折标签,折扣幅度达

六七折之大。羊绒服装以其轻柔、保暖的特点受

到消费者的喜爱。但由于羊绒原料稀少,全国每

年产的纯羊绒面料仅5000米,市场上销售的羊

绒服装多为混纺羊绒,这种羊绒含量最低的只有

5%。目前市场上率先以“跳楼价”打折销售的

便是这种以假充真的冒牌货。(2)先人为地大幅度

3

提高商品的标价,然后再以“对折”的方式搞所

谓“含泪大甩卖”。譬如,一套男士西服本来的

商品价格为800元,商店人为地将标价提高到

1800元,然后再挂牌“对折销售”,实际上是在

“打折”中牟取暴利。(3)以“折价销售”为诱饵

欺骗顾客上当,将陈年积压的滞销商品按原价抛

售,并以因“折价销售”为借口拒开发票、拒绝

承担“三包”义务。(4)以“折价销售”方式搞行

业垄断、价格垄断,企图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因此,本来意义上的“折价销售”与“折价促销”

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对于搞非正当竞争的“折价

促销”活动必须明令禁止。

无论以何种方式出现的“折价销售”的商品,

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随时接受工商、税务

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能搞大规模

的、攀比式的“折价促销”活动,不能为图一时

的利益而坑害消费者,损伤商店的声誉和信誉。

任何以“折价”、“削价”、“甩卖”方式在商店出

售商品,都必须满足消费者索取购物发票(不能

以商场的售货单代替)的要求,不能以“折价”

为由拒开“商品零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凡经售出的商品,只要发现有不符合安全、卫生、

4

计量等规定的,商店都必须负责包退、包换;凡

有损伤、瑕疵的商品(只要在没有明示公告的范

围内),商店应负责调换或包修,不能以“折价”

为由推脱实行“三包”责任的义务。

“有奖促销”与“折价促销”属同一个性质

的问题,它是从另一个方面利用顾客急于“中奖”

的侥幸心理搞促销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允许搞巨奖销售,即使对

一般的有奖销售也作了明文规定。《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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