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鑫天利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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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2024]养老年金保险061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鑫天利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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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鑫天利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

材料共同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鑫天利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

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详

见释义)至79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

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开始领取年龄及领取日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与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2.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限女性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

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和八十周岁六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3.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详见

释义),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保险

合同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按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在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您可以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与开始领取年龄。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我们

每年(或每月)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金额为当时保单账户价值×10%;

(2)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金额为当时保单账户价值×1%。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与累计已部分领取的金额后的余额;

(2)保单账户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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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

保人本人外)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第七条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我们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二条持续奖金”、“第十四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

二十条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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