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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的条

篇一:试论禁止垄断协议及除外制度

论文关键词:垄断协议垄断协议除外制度认定论文摘

要: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

垄断行为,因其危害性较大,各国反垄断法都加以规制。

允许部分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

法,保障本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认定垄断协议方面要注

意相关市场的界定、正确处理反垄

断协议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

可持续发展。垄

断协议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欧盟称限制竞争协议,

德国称卡特尔,美国称联合、共谋,

日本称不正当交易限制等,多表达为卡特尔。垄断协议是

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因其危害性

较大,为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各国反垄断法都

对其加以规制。并非所有的垄断协

议均为非法,对那些形式上符合垄断协议的特征,却有利

1

于提高经济效益,又不会造成明显

的社会不公的行业或行为,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保障本国

规模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一、垄断协议产生的理论基础反垄断法素有“经

济宪法”之

称。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美国1890年制定的《谢

尔曼法》。从经济学上讲,垄断是指

少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

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

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①垄断的产生不是偶然的,

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存在竞争,

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

竞争扰乱经济秩序,限制或抑制经

济发展。竞争虽然是经济学和竞争法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但是,由于竞争的表现非常多样化

和非常纷繁复杂,人们除了列举一些在产品价格、产品质

量、生产数量等方面为争取有利交

易机会的行为外,很难给竞争下一个圆满的定义。②普

通意义上,竞争是两个以上的经营

者为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谋取最大的利益而针对对手采

取的行为。实践证明经济学家所设

想的完全竞争是不存在的,但是有效竞争是可以实现的。

2

所谓完全竞争,在经济学上,一般

是指满足了下列条件才成立的情况: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卖方和买方的数量均非常的多,任

何一个卖方或买方对于市场的价格都不可能产生任何的

影响;任何一个卖方或买方都拥有关

于市场内的价格及其他的交易条件的完整信息;在市场内

进行交易的商品是同质的,不存在

差别化;存在着所有生产要素的完全可移动性,卖方、买

方必须能够自由地加入或退出各种

交易活动。在现实中的几乎所有市场(少数农产品市场除

外)中,卖方和买方的数量均受到了

限制,信息也是不完全的,产品也被差别化了,而且生产

要素的移动也是不完全的,加入或

退出也不是完全自由的。现实中的市场竞争是不完全的,

在市场中经常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垄

断因素。③本质上,垄断限制或排斥了竞争,这对市场

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许多国

家都通过立法禁止垄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

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理论的发展,与垄断概念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早

期结构主义下垄断的概念是静态的,

与市场结构分不开;后来向行为主义转变,垄断的概念是

3

动态的,与市场行为分不开。垄断

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政治

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我国立法也采用了行为主义的概

念。1994年5月成立反垄断法起草

小组,之后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不断在新通过的法律、法

规中有所体现。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

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对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我

国反垄断法规制了两类垄断行为,即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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