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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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贯彻职业健康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健康,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卫生的全面管理。

3.权责:

3-1总经理室环安组

3-1-1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确定以及定期工作环境职业卫生监测的实施;

3・1・2对各课职业危害接触人员确定情况的审核;

3-1-3职业健康工作环境监测结果处理对策的提出及对相关方的通报;

3-1-4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对实施职业危害防治教育;

3・1・5负责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档案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体检档案的建槽及维护。

3-2人事课

3-2-1签定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中的职业

危害情况;

3-2-2接触职业危害岗位补助标准的确立及实施;

3・2・3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岗前、岗中、离职体检计划的制订、实施以及体检结果对员工和相关

方的通报;

3-3各部各课

3-3-1对本课内接触职业危害员工进行进岗前和日常教育;

3-3-2负责做好职业危害岗位的警示与告知;

3-3-3负责维护本课内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3・3・3及时报告和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4.定义:

4-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它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

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4-2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或其它劳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第第2页

KCS-2F-00-040—*

版共8页

5.作业内容:

5-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5-1-1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总经理室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5・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总经理室通过“作业场所职业

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加

盖公章并由总经理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昆山市安监局。

5-1-3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

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

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

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2职业危害警示、告知与预防

5-2-1合同告知:

(1)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人事课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

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所在单位主管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

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2-2公告和警示告知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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