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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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z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

1.负责修订和完善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等实施工作;

3.负责处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咨询及劳动争议事宜。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3.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合同类型、期限及试用期;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5.劳动报酬;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8.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在员工入职30天内通知其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

对于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入职人员,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八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实际用工之日期间,分公司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分公司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

员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提供有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承诺书,方可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若员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公司将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若员工隐瞒真实情况(如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经查实,分公司将依据“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员工花名册和人事信息档案。

第三章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

分公司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期规定如下:

1.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2.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试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满后,员工应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转正。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在收到转正申请后,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考核,并根据其表现和业务能力决定是否予以转正。

第十五条

转正决定分为两种:

1.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正式履行劳动合同;

2.经考核不符合聘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何种决定,公司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第十六条

员工的转正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进行,考核结果由综合办公室拟定处理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

员工应遵守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完成岗位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

分公司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若协商不成,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或解除。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分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未提前通知并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签署解除协议(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

由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并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提前30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见附件3),分公司收到报告后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分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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