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苏卫疾控[2005]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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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卫疾控〔2005〕71号

省卫生厅关于做好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接种单位的分类与设置原则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由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指定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我省的预防接种单位分为两类设置:一类为新生儿接种单位,一类为一般接种单位。新生儿接种单位主要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第一针)和卡介苗的接种任务,可以不设立预防接种门诊。设有产科病房的各级各类医院原则上均应指定为新生儿接种单位,承担新生儿预防接种任务,并做好与其它接种单位的衔接工作。一般接种单位承担除新生儿免疫接种任务以外的其它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接种任务,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指定一个一般接种单位,城市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农村设置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通不便或者区域范围较大的乡(镇、街道)可以增设1~2个接种单位。我省范围内的一般接种单位均必须按要求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一般接种单位时,必须明确其承担的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责任区域,原则上只有承担第一类疫苗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方可开展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确因预防接种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其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人用狂犬病疫苗、成人用疫苗等的接种任务或者外籍人士等特殊人群的接种任务。

二、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和准入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各市卫生局应当对培训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培训工作可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我省范围内的预防接种人员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相关证明(卡介苗接种人员须通过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合格证上注明),统一编号管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每名预防接种人员的编号均为十位数,编码规则为: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域国家代码,第7—10位为顺序码。新的证明启用后,原有的各种预防接种人员证同时废止。

三、接种单位的基本条件

我省范围内的各类预防接种单位均应当具备《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护人员,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此外,设立预防接种门诊的单位还应当符合我厅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试行)》(详见附件1)的相关要求。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按要求对接种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并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编号位数为十位数,编码规则为:前6位为县级行政区域国家代码,第7位为分类码,其中一般接种单位为A,新生儿接种单位为B,第8—10位为顺序码。

四、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

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门诊基本条件(试行)》的要求,设立合格的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一般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门诊是否合格进行考核验收,并负责对辖区内的新生儿接种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卫生局可以制定“示范门诊”或“等级门诊”建设标准,并组织考核验收。

接种单位在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中,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各接种单位应当使用我厅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见附件2)、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见附件3)和告知记录本(见附件4)。在适龄儿童首次建证时,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在每次接种时,接种单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结合实际,努力增加接种门诊开设频次,满足群众需要。城市接种单位每月至少开设2次接种门诊,逐步实现每周门诊或每日门诊;农村接种单位每月至少开设1次接种门诊,逐步实现每旬门诊或每周门诊。各类疫苗的接种原则上均应在预防接种门诊内进行,确因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接种单位也可以到有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符合要求的临时接种室,提供上门接种服务。需要组织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或者应急接种。

五、确保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指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在200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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