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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末位淘汰机制
宋德平
【摘要】本文针对中国当前公务员退出机制不够健全的现状,根据国内
外建设公务员退出机制的经验,提出建立公务员末位淘汰的正常机制;同时,从
岗位管理为中心、制定考核标准、核定淘汰比例等方面设想实施公务员末位淘汰
机制。最后,从转变传统观念、提高行政效率等几方面论述了建立公务员末位淘
汰机制的意义。
【关键词】末位淘汰机制;量化考核;岗位管理;淘汰比例
末位淘汰制本是企业的一项强势管理制度,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
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
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人员进行淘汰的绩
效管理制度。
上个世纪后半叶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并研究“政府企业
化改革”。美国行政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深入考察美国政府改革
实践后,提出“不争论政府的大小而力求提高政府效率,不强求政府做什么而着
眼于政府怎么做,不纠缠政府办事的动机而看重政府办事的后果”。这是一幅“具
有企业家精神的政府”的蓝图,通过这张蓝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美国政府管
理模式的创新。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是政府的“企业
化改革”,末位淘汰作为激励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创新举措,被逐渐引入到政府
人事管理中。公务员末位淘汰制通过严格而制度化的优胜劣汰机制,极大地促进
了公务员不断进取,追求进步与自我完善,创造最佳工作绩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激发公务员潜能,盘活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存量,提高政府管理效率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
长期以来,中国事实上存在着公务员终身制、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退的现
象。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务员总的退出数量、比率偏低的不正常。据人事部统计,
1996—2003年,全国平均每年辞退公务员2421人,年均辞退率只有0.03%。与
其他职业相比,公务员是一个缺乏流动性和新陈代谢程度不足的职业生态。二是
公务员退出方式结构不合理的不正常。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退出方式主
要有以下几种:“开除、辞职、辞退、退休”。但在现实中,“退休”、“辞职”
成了最主要的退出方式,而“开除”、“辞退”却很少用。以“开除”为例,据
人事部数据,2006年全国被开除的公务员仅有950人。三是公务员退出成本畸
高的不正常。公务员的退出补偿大多超出了合理和必要的范畴,而成为一种“权
力赎买”。如不久前河南商丘出台一项规定,公务员辞职创业,按照“工龄×5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据此,一个临近退休的公务
员辞职,即可以“拿到八九十万元的补偿”。
由此导致我国公务员队伍整体活力的缺乏,进而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
水平。为了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化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生机勃勃并充
满创新精神的公务员队伍,在政府机关引入公务员末位淘汰制,是我国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的新举措之一。从1999年开始,有相当数量的政府机关开始对本单位
的公务员实行“末位淘汰”。从南到北,从大城市到县级城市,从公安部门、人
事部门到全面覆盖所有政府机关,公务员末位淘汰制已经在我国各地初露端倪。
一、中国公务员队伍中引入末位淘汰机制的可行性
末位淘汰制是一种自加压力的竞争机制,是强中选强,促使竞争者必须最大
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当前情况下,公务员末位淘汰机制无论是法律法规、
还是国内外的实践,我们都有据可依。
(一)有政策法律可依
近十几年来,中央和地方一系列与淘汰机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的出台,为在
公务员队伍引入淘汰机制提供了政策准备和法律依据。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
平就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对公务员的终身制提出了严厉批评,
提出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弹劾和轮换制度”;1993年,国务院
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退和辞职制度;1995年,
中共中央发布5号文件《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次提出建立“引
咎辞职”制度;2000年8月20日,中央出台《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
建立公务员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2002年7月30日,中央发
布修订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04年4月又出台《公开选拔党政干部
工作暂行规定》、《党政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一系列人事工作改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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