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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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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8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并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六条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

第七条集体协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职业培训;

(六)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七)其他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

第八条集体协商的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步骤:

(一)提出协商要约;

(二)准备协商资料;

(三)正式协商;

(四)形成协商结果。

第九条企业工会应当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协商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安排有关人员参与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表达意见,及时反馈信息,调整协商方案。最终形成的协商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同时,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效果。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企业工会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

第三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进行的协商。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共担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和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支持企业和职工双方依法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和职工双方规范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协商代表

第七条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简称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四)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情况;

(五)具有一定的代表和协调能力。

第八条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和职工方各自选举产生。协商代表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具体选举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协商代表可以受聘担任其他职务,但不得兼任其他企业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销其代表资格。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节协商内容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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