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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目青顶”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天目青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了本细则。
第二条“天目青顶”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该区域“天目青顶”茶叶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是“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临安市“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被许可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应当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涉及临安市太湖源镇的东坑、白沙、临目、光辉、上阳、东天目、南庄、指南、杨桥、众社、里畈、夏村、畈龙村,西天目乡的告岭、武山、白鹤村,高虹镇的高乐、石门、大山村,於潜镇的南山、双坑、方元、逸逸、堰口村,藻溪镇的横塘、闽坞、对石、九里村,太阳镇的太阳、枫树岭、景村、浪山村,潜川镇的海龙、麻车埠、青山殿村,乐平乡的上沃、七坑村,昌化镇的虞溪、后葛、联盟村,河桥镇的云浪、学川、七都、聚秀村,湍口镇的雪山、洪岭、童家、迎丰、桐坑、塘秀、塘溪源、石室、湍源村,龙岗镇的兴龙、龙井、新溪村,清凉峰镇的鸠甫、顺溪村,马啸乡的浪广、马啸村,大峡谷镇的峡谷源、上溪、东塔、鱼跳、望湖、华光潭、华川、仙人塘、桃花溪、龙井桥、大峡谷、五星、相见村,岛石镇的仁里、黄川、茶亭村。
第六条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环境条件及栽培技术必须符合DB330185/T005—2007《天目青顶栽培技术》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鲜叶原料、加工场所、机械、设备、人员、工艺等必须符合DB330185/T006—2007《天目青顶鲜叶与加工工艺技术》的各项要求。
第八条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产品的品质特征是:条紧略扁,形似雀舌,叶质肥厚,银毫隐露,色泽绿润,滋味鲜醇爽口,清香持久,汤色清澈明净,芽叶朵朵可辨,色、香、味俱佳。崇尚自然生态,追求纯香纯味纯天然。具体的感官和理化指标必须符合DB330185/T007—2007《天目青顶茶》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备生产经营茶叶主体资格的,可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
第十条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因故被商标注册人取消该商标使用准用证的产品,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方可重新申请使用。
第三章“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应向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递交《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照、生产经营档案、产品样品及检测报告、产品包装样品(或包装设计图样)等材料。如有其它单位委托加工的,应同时提交委托单位的相关证照、有效的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包装样品(包装设计图样)。原则上一个经营主体一个申请方式。
鼓励小规模生产者(散户)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形式,由专业合作组织统一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该组织执行的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文件,及使用成员清单。
流通企业申请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所经营的天目青顶来自于产区的订货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并建立完善的进货台帐。
第十二条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符合“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四条申请人末获准使用“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天目青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要求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向临安市茶叶产业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天目青顶”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六条天目青顶证明商标标识、天目青顶证明商标准用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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